根据第 109 条但不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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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除非本小节另有规定并遵守第 6A 和 6d 条款,每个评税年度应根据附表 I 第一部分规定的适用税率,对每个人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b) 根据第 109 条但不论本法的其他规定,若—
(i) 某人在评税年度的基础年度内非马来西亚居民,其收入包括来自马来西亚的利息(批准贷款利息或附表 6 第一部分第 33 段所述的利息除外)或特许权使用费;或
(ii) 某人在评税年度的基础年度内非马来西亚居民(公司除外),其收入包括作为公共艺人在马来西亚提供或履行服务所获得的报酬或其他收入,应按附表 1 第二部分规定的适当税率征收所得税;
(c)(已被第 451 号法案删除);
(d) 应按附表 1 第四部分规定的适当税率,对每个评税年度内每个合作社的应税收入征收所得税;
(e)根据第 109b 条款,但不论本法的其他规定如何,应按附表 1 第五部分规定的适当税率,对根据第 4A 条款被征税的个人的每个评税年度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f) 根据第 109c 条的规定,但不论本法的其他条款如何,所得税应按附表 1 第六部分规定的适当税率,对马来西亚居民个人在每个评税年度内由第 109c(4)款所指的人士支付的、在马来西亚产生或取得的利息(本法或任何相关命令免税的利息除外)征收; (g) (由第 624 号法案删除); (h) 所得税应按附表 1 第九部分规定的适当税率,对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每个评税年度内因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服务而产生的应纳税收入征收;